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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明賢漢微科併購案疑似內線交易案偵查結果日前傳出大逆轉,原來是瑞士信貸台灣區負責人邱慧平在家打電話討論併購案時,被丈夫許耀仁偷聽到,在老婆不知情下偷買漢微科股票獲利,而遭起訴違反證交法內線交易。這則新聞除引起社會關注外,其實有兩個有關「內線交易」的關鍵法律重點,也值得社會大眾注意。第一,影響股價的消息是否「明確」了。在一般商務併購實務下,併購案從初步探詢、實際洽談、簽訂意向書,乃至於後續的併購架構、價格談判、董事會決議等,會經歷許多時間點,併購案才會確定;甚至在許多狀況下,即使簽訂意向書,最後卻無法簽約,也所在多聞。究竟什麼時間點可以認為重大消息已經明確了,在司法實務上也互有不同看法。我國證交法第157條之1第1項只規定消息「明確」後,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,公司內部人不得買賣股票。但該規定並未定義何謂消息「明確」的判斷標準。至於「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」第5條中,雖有規定「消息成立」的各樣認定時點,但也一樣未提供認定消息明確的判斷標準。過去曾有學者倡議應明訂其定義,以利投資大眾遵循,避免不明確性,但也有人持反對意見,認為如此一來有心者就會去規避,失去禁止內線交易的實質效果。而觀察我國以往內線交易案例,司法實務上多採寬鬆標準,認為只要足以影響股價的消息,就算是「重大」,至於所謂「明確」性,也同樣沒有揭示明確的認定標準。因此,保險起見,投資大眾最好聽到重大消息,就不要買賣股票,以免捲入內線交易的調查。第二,被起訴的許耀仁是否構成內線消息接收人。證交法第157條之1規定,內線交易禁止的對象除內部人外,從內部人獲悉消息的人,也不可以買賣股票。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,對於內線消息接收人的認定,在美國著重於關係論,認定較為嚴格,而台灣的認定標準則相對較寬,範圍更大。以漢微科併購案為例,雖然許跟邱是夫妻,但在美國法律下,如果許耀仁知道邱是在跟誰講電話,且知悉或可能知悉邱透露消息已違反忠實義務,卻進而利用此消息而為有價證券的交易,即有可能被認為涉嫌內線交易。但如果邱講電話過程並未違反履行忠實義務規定,未不當傳遞消息,或者許根本無從判斷邱是否有違反忠實義務的情況下,偷聽到談話內容的許也許不會被認為成立內線交易。反觀國內,有關內線交易的判斷準則,則傾向於市場論,只要消息足以影響股價而屬重大消息,從內部人獲悉未公開重大消息的人,進而買賣股票,就會被認定是內線消息接受者,涉嫌內線交易罪。例如國內某上市公司執行長去按摩,按摩師聽到他講電話要去開會談合併另一家公司,按摩師就去買了股票,按摩師可能不知此這位執行長是內部人。但此案最後按摩師被認定是內線消息的受領人,但因為消息尚未「明確」,才沒有罪。由於國內有關內線交易的認定標準較為寬鬆,標準不夠明確,投資人在買賣有價證券時,還是要選擇穩健安全投資,避免誤觸法網。(本文由眾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余明賢口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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